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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农户权益
发布时间:2019年09月12日 15:31:27  来源: 云南网-德宏团结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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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标题:法院依法维护农户权益

  截至今年8月,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盈江县某某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沙某某、朗某某、叶某某从事马铃薯种子销售及马铃薯收购系列案件20件,涉案标的额13.15万元,涉及农户20户38人,切实维护了农户的权益。

  2015年初,被执行人沙某、朗某、叶某3人合伙经营盈江县某某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,主要从事马铃薯种子销售及马铃薯收购。由于是同村人,20多户农户将自己种植的马铃薯销售给该合作社,但未当场兑付款项。几个月过去了,农户们多次催要收购款均未果,迫于无奈,便将3人及马铃薯合作社告上法庭。经过法官的调解,3人与农户达成调解,分期履行。但履行期限届满后,3人以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内部账目未核对清楚为由迟迟不肯兑付,无奈之下,农户们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。

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承办法官多次到3个被执行人家中协商解决该系列案,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执行款后,对剩余的4万多元执行款迟迟未履行,该院依法强制执行,将3个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执行局,三方协商未果,该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拘留被执行人朗某某、叶某某2人,被执行人沙某某承诺于次日早上11时前将剩余的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。次日上午9时许,被执行人沙某某按承诺将剩余款项交到该院,至此,全部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。

  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,对于在农产品销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,对于农产品品种、等级、质量等属性,明确约定用何种手段进行检测,提防对方以品质不合格为借口,故意压低价格。第二,对于保质期短的农产品,包装、运输费用相对较高,合同当事人对于此条款必须有明确的约定,以免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责。第三,对于交货方式,收货人直接在产品所在地收购,比起农民送货到达目的地或者承运人送货到目的地更为安全。第四,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很多,建议农民在交货后直接收取货款,并用现金结算或者银行即时转账支付。(通讯员 武必 李四琳)

责任编辑:孙寅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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