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
瑞畹强公字【2020】3号
经调查,当事人张源城、陶安万、岩孟所、依所、杨树仙,未经允许,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七条,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,《瑞丽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按照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“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擅自建设的,限期拆除,恢复原状,逾期不拆除的,由乡(镇)人民政府组织拆除,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”的规定限期拆除。现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督促限期拆除,当事人应在 2020年8月19日前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物。逾期不拆除的,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。
如有不服,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。
特此公告
瑞丽市畹町镇人民政府
2020年8月13日